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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黑税联字[1995]8号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黑龙江 发布日期 1995-09-05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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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9-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预收业务发生频繁的,可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申报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扣除项目可暂按预算成本、费用和预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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