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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国税函[2002]124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4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2-03-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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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3-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称: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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