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函[2002]12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4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2-03-06 |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称: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