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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1998]117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8-07-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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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7-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二、企业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凡符合财税字[1997]126号文件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的《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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