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复字[1993]6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3-06-16 |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否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请示》(辽公明发[1993]227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现答复如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处理单位内部所发生的治安案件时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