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1997]34号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1997-05-15

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7-05-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企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取得的住房,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有不少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参建、联建合同后,不需要取得住宅,改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售住房取得收入,实际上已改变参建、联建的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房产开发企业代售企事业单位参建、联建的这部分住宅,仍可按本身投资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时按现行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征免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