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87]财预字8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87-02-12 |
财政、税务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165号通知,现将我市征收一九八七年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入库级次规定如下:
一、对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包括集体企业)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库。
二、对区、县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作为区、县级收入,缴入区、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