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国税征[1997]2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1997-09-29 |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1997年8月26日国税函发[1997]47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