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87]34号 | |
法规类型 | 车船税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87-03-0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