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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1997-12-02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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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2-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997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昆明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都应事先向所在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呈报经审查同意的绿化用地建设平面图,方能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凡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建成竣工后,应由所在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进行绿化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将绿化建设竣工图作为城镇绿化档案保存。”

    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花草树木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200元罚款。”

    四、凡《条例》中有“县(区)”地方,一律修改为“县(市)区”。

    本决定待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根据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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