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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1998]14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1998-0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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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1-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精神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子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税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三、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四、关于纳税人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比例问题

    我局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关于纳税人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比例问题中提到的“主要原料”是指利用废渣生产建筑用砖的比例占到3O%以上(包括30%),30%的比例应按实物量计算。

    五、关于职工宿舍有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宿舍属福利设施,由此发生的职工宿舍修理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业,凡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得继续提取折旧。我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第四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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