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市粮油食品公司1995年下半年出口琼脂补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国税进[1998]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1998-02-15 |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泉州市粮油食品公司1995年下半年出口琼脂补退税款问题的请示》(泉国税进[1998]2号)悉。根据琼脂的生产工艺过程及其征税情况,经研究,同意将琼脂归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并对95年下半年出口的琼脂按10%退税率办理退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