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甘地税三[1998]32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甘肃 | 发布日期 | 1998-06-03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和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在清产核资中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及亏损弥补等的审批处理,按照企业同级管理原则,由企业同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复。(中央在甘部门及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列为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