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甘地税三[1998]32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甘肃 发布日期 1998-06-03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8-06-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和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在清产核资中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及亏损弥补等的审批处理,按照企业同级管理原则,由企业同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复。(中央在甘部门及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列为省级)。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