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一字[1999]045号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9-06-13 |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20日财税字〔1999〕38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6月14日新地税一字〔1999〕045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