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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4]304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6-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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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6-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6月1日京税外(94)343号<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售让计算机软件或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征税问题,我局曾以(86)财税字第235号做出规定,现对该文第1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

    二、凡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的,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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