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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寿险营销员代签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保监复〔2002〕83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07-11

关于寿险营销员代签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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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7-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保监复〔200283

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寿险营销员代签“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京发[2002]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为“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该文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在没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情况下,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在《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上代签字造成的保险合同纠纷问题,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三、对于已经发生的在《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上代签字的问题,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进行补签确认,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你办应责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立即采取措施,禁止寿险营销员的代签名现象。如该公司不能有效禁止这一行为,你办应进一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OO二年七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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