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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试行“北京市收费监督卡”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财综[1994]7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4-01-28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试行“北京市收费监督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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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1-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防止乱收费,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试行“收费监督卡”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二、《监督卡》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发放范围,由市、区(县)物价局分别编号注册发给被收费单位。并定期检查监督收费情况和《监督卡》使用情况。

    三、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在向持有《监督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收费时,均应如实填写《监督卡》中有关内容,并开具由市财政局印制或监督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在向被收费单位收费时,不如实填写《监督卡》或不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的,持有《监督卡》的单位有权拒付,并应向市、区(县)物价、财政部门反映。

    五、被收费单位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监督卡》制度。对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必须认真审核,与《监督卡》的登记相符,方可支付;否则不予付款或报销。

    为使《监督卡》制度顺利执行,被收费单位要向收费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少数乱收费的单位要坚持抵制,并应向市、区(县)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反映。

    六、持卡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价检查部门、财政部门核查收费单位收费情况,不得隐匿有关情况,否则发卡部门有权收回《监督卡》。

    七、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向领卡单位了解各种收费的情况。一经发现乱收费、乱集资的问题,要按照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通知自1994年4月1日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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