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财税[2001]14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1-08-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