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财法税字[1998]2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8-03-2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ABS船级社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067号)已执行期满。根据美国船级社的业务情况和经营宗旨,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该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3月4日财税字〔1998〕35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3月27日新财法税字〔1998〕24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