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04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0-03-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0-03-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对我市一般纳税人2000年4月30日之前收到的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注明的“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可由纳税人依现行运费抵扣规定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列表逐笔统计,连同运费发票复印件一并报主管国税局确认后,准予抵扣。

    二、请各局对4月30日之前确认抵扣的上述进项税额汇总统计,于5月30日之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0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9日    国税发[20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文件下发后,发生在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由于得不到增值税抵扣,造成部分纳税人增值税负担上升幅度较高,为了平衡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现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废止。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