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桂国税发[1999]20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1999-11-01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以外的非临床用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依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率。
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