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冀财税字[1997]1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1997-02-13 |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提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缴纳的,不再退库,尚末缴纳的给予免征照顾。从1996年1月1日起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