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地税发[1997]18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06-23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地税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