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9]023号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105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9-03-15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