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津国税计[1996]49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1996-08-12 |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安排的意见)》(津政办发[1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开展自查整改工作,自查整改时间为文到之日起至11月3日。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于11月3日前将《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按文件所属表式复印填制,报市局两份)及自查整改总结报告,一并报市局会计处。
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安排意见》(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