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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5]42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1995-08-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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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8-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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