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对“诊疗费”等财务处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工[1997]214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11-23 |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卫生改革。根据市劳动局、市卫生局(京劳检发[1997]14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对企业“诊疗费”等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对有关医院增设的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和提高的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及检查治疗费,凭正式单据可予报销。属于在职职工的,列入应付福利费;属于离退休人员的,列入劳动保险费。
二、企业应认真审查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和底方,对不符合劳保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的部分,不予报销,应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