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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1998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中金融行业发票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8]70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8-12-2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1998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中金融行业发票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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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12-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1998]1号、湘地税函[1998]154号文等有关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在199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对在1998年3月1日以后取得未经地税机关监制并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的金融行业票据(包括收付利息、收取手续费、帐单凭证费、转让金融商品、融资租赁所使用的各种凭证)且在1999年1月31日前仍未换取地税发票的,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将其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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