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采自用山石铺路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342号
法规类型 100103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1-10-0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采自用山石铺路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1-10-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武警交通六支队开山炸石铺路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淮地税函[2001]15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武警交通六支队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开采并用于铺设路基的山石,属于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矿产品中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石灰石”。因此,对武警交通六支队自采自用的山石应按石灰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