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游览公园等景区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湖北 | 发布日期 | 2003-02-23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密切军民关系,进一步促进我市“双拥”工作的开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游览我市公园等景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国有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属旅游景点的寺庙,对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一律实行免费开放。
二、在上述景区统一挂“现役军人免票入园”标牌,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和革命伤残军人证免费游览。
三、对外开放的上述景区内收费项目,除娱乐性经营项目外,对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均实行“一免到底”。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