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稽查字[1998]1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8-06-15 |
补充规定:
一、为了加快税收征管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尽快成立稽查机构。如果截止今年六月底还不能成立的,必须向区局说明原因,写出书面材料在七月底以前上报区局。按照《通知》中第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为了便于管理,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税务稽查机构的名称可以统一定为× ×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各地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中,必须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违法案件罚款比例不得低于10%。
三、税务稽查人员比例不到25%的地区,要尽快充实人员,力争1998年底达到总局要求的比例。
四、各地要按期向区局汇报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汇报材料要有案情分析、处理结果、改进意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