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办发[1995]16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01-18 |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