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