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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7]099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7-05-1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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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5-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997年5月19日,湘地税函[1997]099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9 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参加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除了参加各级政府成立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专职办事机构的工作外,凡清产核资任务较大的地方,还要在地税部门内部成立临时办事机构;清产核资任务较小的市县,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城镇集体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原则上按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级次,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审批;但对单个企业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和流动资产的损失在 30 万元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1996 年11月14日,国税发[1996 ]209 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1996 ] 29 号),顺利完成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现就税务部门如何加强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根据国办发[ 1996 ] 2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部门是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之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税务部门要参加各级人民政府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工作和专职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加强资金核实的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工作与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资金核实中有关的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调整,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税务系统内部成立临时机构,也可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周密计划、精心安排,防上“核而不实”或走过场。

    三、积极参与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环节的工作

    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环节的工作,是资金核实工作的基础,这几个环节工作完成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核实工作的质量。税务部门作为承担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力量,积极参与、配合财政部门、经贸部门,扎扎实实地搞好这几个环节的工作。

    四、搞好清产核资的试点工作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安排、 1996 年主要是搞好试点工作。各级税务部门一方面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好试点工作,另一面还要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并要注意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建议,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打好基础。

    五、抓好清产核资中的业务培训工作

    由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情况比较复杂,同时,资金核实中的有关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较多,对税务部门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来说也是一项新工作,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业务培训工作,要将资金核实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及时而准确地辅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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