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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1997]250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7-11-27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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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1-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国税函[1997]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已于1997年10月7日在新西兰首都惠灵顿正式签署。该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

    关于1986年9月16日在惠灵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取消协定第二条 第一款,由下列条 款代替:“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新西兰:所得税(以下简称“新西兰税收”)“

    第二条 取消协定第三条 第一款第(十)项,由下列条 款代替:“(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新西兰方面是指国内收入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第三条

    一、取消协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由下列条 款代替:“(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的规定以及第十九条 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

    二、协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应分别为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四条

    一、虽有协定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新西兰居民从中国取得的协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所指的所得,下列情况不应享受该款的优惠规定:(一)任何人为其个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以利用协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的优惠为目的而做出的违背该款精神与宗旨的安排;或:(二)任何既不是新西兰居民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受益。

    二、新西兰主管当局对每一案例实施上述措施前,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

    第五条

    一、本议定书第一条 和第三条 应适用于1991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二、本议定书第二条 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适用。

    三、本议定书第四条 适用于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的次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通知对方已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

    二、本议定书应自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后一个通知发出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在惠灵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签订。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新西兰政府代表代表程法光唐。麦金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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