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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1995]72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1994-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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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2-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35号),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填列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数据在税源报表的“其它”栏统计填列。

    二、乡镇企业随所属行业统计填列。

    三、“比上年同期增减额”栏,1994年度汇算清缴汇总表可暂不填列,但从1995年度起上栏应如实反映填列。

    四、报表19行“其中:减免税企业户数”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企业发生亏损的户数。

    五、对少数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可不在报表中反映,但在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季报说明中要有较详细的说明。

    六、对实行集中缴库办法的部门,按规定应就地征税的企业由各地统计,集中由国家税务总局缴库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计。

    七、各基层单位按各自征管范围填报统计报表。总的原则是,谁负责征收,便由谁统计,并分别按中央级、地方级(即入中央库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级、人地方库的企业所得税为地方级)编制两套税源报表报送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各市、县、局在汇总时,属中央级的税源报表由国税局负责汇总上报,属地方级的税源报表由地税局负责汇总上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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