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利用出租汽车做广告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交管[1994]180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11-28 |
中国城市出租汽车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求批准开展出租汽车车身广告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在出租汽车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透明不干胶广告。
二、不同意在车顶上制作灯箱式广告。对已经当地交警部门同意制作车顶灯箱式广告的车辆,可待广告合同期满后立即拆除。
三、出租汽车车身的其他部位不得粘贴、喷涂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