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务部 国家税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失效](2006.9.1)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6]43 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07-15 |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财税字[ 94 ] 009 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 500 元调整为 550 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 20 %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