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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延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8]85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2-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延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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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2-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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