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税四字[1994]03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4-05-05 |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30日国税发〔1994〕088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5月6日新税四字〔1994〕031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