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第5家金融保险企业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执行费、业务宣传费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国税函[2002]383号 |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2-12-18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要求,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2002年度的业务执行费、业务宣传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统一在省级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作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