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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1999]315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1999-12-1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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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2-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上缴县联社的管理费按总收入的2%提取。

    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节余的,报经同级国税部门审核同意,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三、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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