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3]3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3-03-0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3-03-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各录属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分工负责,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畅通。

    二、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正常运行,请各地将《公告》及时对外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通知到所有出口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