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1999]143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河北 发布日期 1999-06-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9-06-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唐国税政发[1999]48号)心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一条 规定,“加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是针对货物(即生猪)的加工业务,所以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加工”的范畴。因此对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