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中央和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财农〔2018〕37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8-05-22 |
各有关县财政局、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促进全省民族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财农〔2018〕20号)精神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2018年度第二批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中,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369万元,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369万元,通过2018年省与市县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二、本次资金安排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继续向苏北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同时兼顾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发展需求,通过找准发力点,培育亮点等方式,培育选树出经济薄弱村和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的典型,发挥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级,各县(市、区)将本地民族工作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机结合、共同推进。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和特色村镇建设,请相关市、县(市、区)财政、民宗部门按照《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16〕59号)要求,根据省下达资金额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项目一经确定,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先拨付30%-40%启动资金,以便加快实施进度。各市、县(市、区)民宗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苏财农〔2017〕128号)要求,切实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8年度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