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财[85]税字第10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1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85-04-02 |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06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和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开征,如何征,待省局调查研究后再行文确定。
二、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票,可暂时使用通用完税证或税收专用缴款书。为了统计方便,各地可加盖城市维护建设税印戳(印戳由各县、市税务局自制),以示区别。
三、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凡对纳税单位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