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受理案件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内国税稽字[2001]3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内蒙古 | 发布日期 | 2001-11-21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区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原定1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上报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调整为2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上报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