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退休后待遇问题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险司函字[1993]27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3-07-22 |
广东省劳动局:
国家环保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致函我司,反映该所职工仲若南患血吸虫病退休后的待遇问题。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你们,请你们酌情处理。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180号文《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待遇问题的意见》仍然有效。如果职工所患血吸虫病确系工作原因所致,其待遇应比照因工处理,其残情等级,鉴于全国凭残标准没有专门规定,现寄去湖南省颁布的《湖南省职工患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供参考;具体待遇可根据你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