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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0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700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02-07-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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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7-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2000]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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