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常见问题
法规库
课程安排
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政部[1998]80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5-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8-05-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
字体 :
[ 大 ]
[ 中 ]
[ 小 ]
《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1998年5月12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