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3-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null

发布日期:1991-03-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定,凡涉及该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作出解释。

    二、企业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如果改变隶属关系、变更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由于改变隶属关系将涉及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登记事项的改变,因此,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没有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其改变隶属关系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应根据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